关于加强鸣凤城区疫情防控期间犬类管理的通告(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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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海以北海未眠
2020-03-30 16:32 字数 1101 阅读 593评论 0

  为加强鸣凤城区疫情期间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湖北远安网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疫情防控期间鸣凤城区犬类管理通告如下:

  一、鸣凤城区范围内严禁放养犬只。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鸣凤城区所有公共场所无人管护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城管部门予以捕捉收容。

  三、鸣凤镇各村(居)、物业服务企业及片区(小区)疫情防控责任单位应加强对本通告的宣传,督促居民管护好所养犬只。

  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疫情防控解除之日止。

  举报电话:0717-3815068。

远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6日

湖北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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