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辛苦20年的工作就这样没了?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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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森林系女孩
2019-01-24 23:52 悬赏 0财富值 阅读 727回答 4

尊敬的领导:本人情况 孙永, 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高中学历,中共党员, 1992年12月参加工作,被解除聘任合同前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前谷堆小学正式在编工人(驾驶员)。家庭住址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海棠路59号2单元202室联系电话 15952150408 本人于1992年12月12日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应征入伍到广州军区第41集团军服役,在部队3年期间表现优秀,加入中国共产党,多次受嘉奖,先后被评为“学雷锋先进个人”,“学理论标兵”,"优秀士兵",并荣立三等功。1995年12月退伍,1996年被组织分配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中心中学工作,2010年8月调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前谷堆小学。工作期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2005年12月本人与前妻居萍无证生育第二胎,女方是农村户口,无业,已经接受处罚。2006年9月29日本人主动到铜山区计划生育局棠张计生办缴纳3万元社会抚养费,同时计生办开据了社会抚养费发票(票号:01227884)。我与前妻居萍在2010年8月离婚,她一直无业,贪婪自私,离婚时卷走了家里所有财产,两个女儿不但不抚养,而且不愿意承担孩子一分钱的抚养费,离婚后反复骚扰我,并且以知道我违规生育第2胎为把柄,向我敲诈勒索钱财,扬言如果这次不给她150万她就去教育局闹,让教育局开除我。我拒绝她的敲诈和要挟,没给她钱。她便带着家人于2010年10月多次以侮辱漫骂,诽谤的言语和行为去铜山区教育局恶意诽谤我,败坏我的名誉,说我是十恶不赦的坏人,她和家人在教育局无理哭闹持续1周。扬言不整死我决不罢休!铜山区教育局领导不深入调查,却先入为主,相信这个姓居女人的一派胡言,诽谤不实之词,偏听偏信。就认为我是无耻,不负责任的人,区教育局纪委书记吴化霞接受居家的钱财贿赂,开口说话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居然说我离婚就是不对,说她不能治得了我离婚这件事,却可以治我违反计划生育。想想这样的话是一个堂堂的纪委书记该说的话吗?想不到教育局领导就真的沦为了恶人报复我的工具和帮凶! 2010年11月14日我接到铜山区教育局监察室范静电话通知我到教育局,说接到我前妻居萍的举报,调查我无证生育二胎的情况,当时我积极主动配合,认识态度好,主动承认事实,并提供了与2006年9月29日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发票,并要求局领导考虑实际情况,本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相信局领导会和谐公平公正的处理此事,并且在区教育局监察室范静老师处做了笔录。2010年11月23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小学中心校鹿丙峰校长通知我说局党委的处理意见下达到网上了,让我到中心校来,当时他就从网上打印一份通报,内容是铜山区教育局局党委要求小学中心校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看后不同意处理意见,认为处理太重,并要求鹿丙峰校长向局领导反映此事,以后未接到任何铜山区教育局的书面通知。2011年1月底只接到别人转交的铜山区教育局关于责令小学中心校长解除和我的聘用合同的决定,至今未让本人签收,至此我才知道是铜山区教育局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更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开除我工作的理由是依据“铜发2010 年42号文件” 。我所在的原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中心中学从没有宣传过铜发2010 年42号文件,由于原单位没有宣传文件精神,本人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更不存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上报,责任不在我,责任在原单位,并不是我故意隐瞒不报,并且我已经于2006年9月29日主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铜山区教育局却以我未在规定时间主动上报为理由就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认为处理不当,处理过重,严重的损害了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此,我失去了谋生的饭碗!失去了经济来源! 我认为有以下理由不能与我解除劳动合同. 1.铜发2010 42号文件严重与《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相抵触,地方的实施方案不能大于国家法律。 2.《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教育局一家单位无权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我所在的原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中心中学)从未宣传铜发2010 年42号文件,事实就是我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文件精神,所以根本不存在故意隐瞒不报的事情。 铜山区教育局毫无根据的非说我故意隐瞒。4.我已经在铜山区教育局连续工作了19年,一直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工作认真。 5.我与2006年9月29日主动缴纳了社会抚养费3万元,事实上已经接受了国家行政部门的处罚。 6.我主动承认事实,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7.铜山区教育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我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们这样的处理是对权力的滥用! 以上事实清楚属实,请领导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我辛勤20年的工作就这样没了?作为一个平凡的劳动者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公理何在???情何以堪!冤!冤!冤!这件事使我的身体和心理遭受了巨大的打击,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事情发生快1年了,我奔波投诉多级有关部门,但告状无门,迟迟没有说法和结果,恳请领导责令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教育局终止他们的非法侵权行为,继续履行我的劳动合同,恢复我的工作关系,还劳动者一个公平待遇!我要继续工作!

铜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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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宅
1楼 · 2019-01-25 11:53.采纳回答

关于反映对棠张小学职工孙永违规生育二胎处理过重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孙永基本情况 孙永,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高中学历,中共党员, 1992年12月参加工作,被解除聘任合同前为棠张镇前谷堆小学正式在编工人(注:因工作需要,于2010年9月由棠张镇中心中学分流到隶属棠张镇小学中心校的棠张镇前谷堆小学工作)。 二、孙永违规生育二胎情况 经查,孙永1997年与第一任妻子居萍结婚,1998年4月生育一女。2005年12月,在没有办理准生证的情况下,再生一女,藏匿在孙永妻子居萍娘家喂养,为此,棠张镇计生站对孙永和居萍征收了3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孙永和居萍于2010年8月12日离婚,又于2010年8月16日与现任妻子吴云登记结婚,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两个女儿归孙永抚养。

梧桐林的猫女巫
2楼-- · 2019-01-25 11:26

3、关于情节恶劣造成处理过重的问题。孙永行为在社会上的确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一,孙永身为学校教职工违规生育了二胎;其二,孙永没有按照“铜发(42)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上报教育局;其三,孙永骗取前妻居萍(农民)于2010年8月12日与其离婚,于2010年8月16日与现妻吴云(棠张中学教师)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直接导致了前妻居萍及其娘家人告到教育局,要求教育局对孙永超生二胎的行为要给予严肃的处理,在教育局里又哭又喊严重地扰乱了教育局正常的工作秩序,已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综上所述,我局根据(42)号文件和以上情节完全可以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4、关于教育局处理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我局是严格按照程序来处理的,严格依法处理,绝不存在处理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当事人孙永虽是与棠张镇中心中学2006年签订的聘用合同,但于2009年分流到棠张镇小学后,工作关系就已调入棠张镇小学中心校,因此,教育局作为棠张镇小学中心校的主管单位,根据孙永的错误事实有权责令棠张镇小学中心校作出单方面解除与孙永签订聘任合同的决定,处理程序并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

爱被打了一巴掌
3楼-- · 2019-01-25 11:33

5、关于超越期限处罚的问题。计划生育法规定,不存在超越处罚期限问题,违反政策超生二胎或二胎以上的人员,在处理上没有时效性,何时发现何时处理,且按举报时的政策处理,因此,不存在超越期限处罚的问题。 6、关于处分依据不合法的问题。我们认为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根据《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4年)第六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对本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职工,依法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同时,在我区2010年5月份开展的全区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中,孙永没有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上报其违规生育二胎的情况,按照《铜山县党员干部职工违反生育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铜发【2010】4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后经举报且查实的违法生育对象,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同时从严从重处理”。因此,孙永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处分依据不合法的问题。

娇俏
4楼-- · 2019-01-25 11:32

7、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就是剥夺劳动权利,造成社会不和谐的问题。我们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应是建立在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就说明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就应当受到处罚,才能构建真正的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