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队书记带社会人员强制妇女上节孕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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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爱被打了一巴掌
2019-01-21 15:20 悬赏 0财富值 阅读 1027回答 2

7月12日上午接到村双查通知,我老婆就去代楼大队卫生室双查。由于我老婆未上节孕环,在卫生室的时候并未有人动手。我老婆到家时村委书记也带人到我家了,俩个年轻人到我家就要动手,并强制带我老婆去镇计生办上节孕环。计划生育政策是好的,不过代楼大队书记的做法就不和情理了,想问下相关领导,有没有法律规定生完孩子的妇女必须去上节孕环,再说我们也没有要二胎啊。他们这种行为是侮辱女性,侮辱我的家人。请相关领导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郑集镇代楼村委)

铜山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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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超有味
1楼 · 2019-01-21 16:37.采纳回答
不打扰
2楼-- · 2019-01-21 16: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长效避孕措施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上环)、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精)管绝育术(结扎)等。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避孕剂;对已决定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也可选择输卵(精)管绝育术。 长效节育措施通过一次手术,即可达到长期避孕或永久节育的目的,可以避免使用避孕工具、服药所带来的麻烦和副作用。上环具有避孕效果好,经济简便、副作用小等优点。女性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需要间隔几年后再生育第二个子女,采取长效避孕措施(上环),无论是对女性的身体健康还是对夫妻的生产、生活都是有好处的。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广泛宣传、推广上环的好处,动员已生育子女的妇女尽快落实上环措施。